宝马7系因质量问题 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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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00年在广州市购买了“宝马汽车(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汽车”)的“宝马”728Li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 A6J276)。自购买后不到一年,该车屡次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我司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的正常行驶。截止至2011年9月,该车曾先后在宝马公司所指定的“广东德大宝马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大公司”)维修多达五十次,维修费用累计花费人民币将近30万元。尤其是2011年7月,该车送检时,该车维修费用为4万多元,修理完毕后行驶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又因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不得不再次送到德大公司进行修理,而德大公司报出了13万元之巨的维修费用,且告知即使维修之后也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如此低劣的质量问题和高频度维修,严重影响我司的正常使用,给我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宝马公司作为汽车的销售者,应该保证我司所购买的汽车具备正常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而我司购买的该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地影响我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的正常行驶,对我司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宝马公司应承担我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支付的相应的维修费用。而宝马公司所指定的维修公司即德大公司收取了高额的修理费用,但是却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提示义务和修理义务,导致该车反复维修,造成了我司极大的不便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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