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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深夜回家,在小区内被一辆红色雷克萨斯轿车撞倒,受伤的史先生将肇事车主荣先生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发生在居民小区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及荣先生应分别赔偿史先生10.3万余元和8.7万余元。
去年3月10日晚上10点多,外出回家的史先生独自行走在小区内的道路上,一辆红色雷克萨斯轿车从身后将史先生撞倒在地,经送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史先生左膝内侧副韧带及半月板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史先生的伤情虽未达到伤残等级,但伤后需要一定时间的休息、护理和营养。今年3月,史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及荣先生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7万余元。
荣先生对事发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当时自己车辆转弯,视线受到阻碍才撞到了史先生,而且转弯时自己已经减速,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庭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案证据并未证明行人具有过错,因此,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机动车的荣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遂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