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频换部件 吉利自由舰新发动机保修期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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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车主施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向记者倾诉了他用车的烦恼。

发动机、空调冷凝器、空调压缩机、车辆前后大灯、油箱总成,自从2005年车主施先生购车以来,他的吉利自由舰就从未消停过,频频更换大部件,这让施先生不得不对这款车的质量产生了疑问。

43000公里内频换部件

据了解,施先生于2005年1月,在南通一家吉利专营店内购买了一辆吉利自由舰1.3L手排车型。原想能够为平时的生活带来点便利,可是没想到这辆车的各种毛病始终没有停止出现过。

当这辆新车仅使用了3个多月时,由于发动机缸盖有沙眼,导致有水蒸气凝结成水渗出,于是,施先生不得不去经销商处更换发动机总成。新车刚开了3000多公里就需要更换发动机总成,这让施先生感到非常困惑,更是对这辆车的质量产生了质疑。虽然如此,施先生对于车子还是非常小心地保养,每5000公里都会前去上海名驱4S店进行定期的常规保养。但是,在这辆车用了1年多后,这款自由舰的空调开始不能正常工作,空调不能制冷,在之后的半年多的时间内,更换了两次空调冷凝器。

今年4月,施先生的自由舰已经行驶了近43000公里了。施先生发现车辆存在动力不足现象,于是在最近的一次常规保养中,4S店将车辆的行车电脑进行了调试。但仅在3天后,车辆再次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随后,4S店为施先生更换了车辆的油箱总成。

新发动机保修期争议大

虽然动力不足的现象现在已经没有了,但是据施先生表示,目前车辆的发动机仍然存在问题。“每当我在50-60km/h的速度行驶时,一旦加大马力,车辆发动机就会发出‘哒哒哒’的声音,声响非常明显。”施先生向记者描述了车辆发动机问题的具体表现,“而且这个问题从去年开始就一直存在,而当我多次去4S店维修时,都告诉我是正常现象。”施先生表示,“由于我的发动机在新车开了3200公里时,就已经更换过了,所以我认为发动机的保修期应该重新算起,那么我去修发动机时还在保修时间范围内。”

上海名驱4S店一位售后维修的冯先生表示,施先生的车已经过了发动机的保修期,保修期并不是因为更换了新的发动机而重新计算的。

由于双方针对发动机的保修期时间范围存在分歧,因此施先生的车并没有能够索赔进行维修。最终,施先生将这辆自由舰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二手车市场,彻底解决了所有的烦恼。

曹金生:更换发动机应重新计算保修期

对于4S店更换发动机总成,不重新计算保修期的说法,汽车质量鉴定专家曹金生并不认同。他表示,汽车发动机总成是汽车上最重要的部件,更换了新的发动机总成后,车辆还需要进行新的磨合等过程,因此,发动机理应重新计算保修期,这样对于车主来说才算公平。

王钜耿:是连杆瓦问题

对于施先生的问题,经过本报特邀维修专家王钜耿的检查后,他认为,的确是由于发动机连杆瓦的问题而引起发动机出现异响,车主可以更换。同时,王钜耿提醒车主,由于更换连杆瓦需要将发动机外壳打开才能进行更换,修好后可能会对发动机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

-法规链接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对于保修期之外的车辆维修的质保期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相关案例>>>

案例1 大灯“流泪”,厂家延长保修期

山东车主刘先生在购买比亚迪F3轿车后不久,在行驶中发现车辆的前大灯有雾气,随后此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了大灯不亮,已经影响到了行驶安全。车主随后联系了比亚迪汽车的维修站要求解决问题,但得到的结果却令车主大失所望,维修站表示:虽然车辆还在保修期,但是大灯已过保修期,不能维修!对于车主提出的为什么新车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出现此问题,商家表示属于正常情况。

而汽车维修专家则认为,新车一般不会出现大灯进水的情况,因为在大灯后边有一个起到密封作用的胶圈,只有在胶圈老化后才有可能进水。

无奈之下,车主刘先生向第三方寻求帮助。最终,经过和厂家的交涉后,刘先生接到了4S店经理的电话,通知他到店里换大灯,并且表示接到厂家通知大灯的保修期由以前的3个月改为24个月。对此,车主也表示满意。

案例2 车窗难密封,商家承诺修好为止

2004年6月,侯先生在吴中路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得一辆新车。2004年11月,侯先生发现副驾驶一旁的玻璃窗出现问题。每次下大雨的时候,副驾驶侧玻璃就不能升到顶,雨水会飘落到汽车里面。随后,侯先生开车去维修站进行检测,销售商的维修人员把车子的玻璃绒槽更换掉。

2005年2月,侯先生在一次大雨中再次发现副驾驶侧的车窗难以升到顶。他开车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再次进行检修,维修人员替汽车更换了车窗升降机。同年8月,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维修时,维修人员只是把车窗部分配件喷洒了润滑剂,并告知侯先生只要喷润滑剂就会解决问题。

先后进行了4次检测2次维修,问题仍旧没有得到解决。按厂方规定,汽车玻璃升降系统保修期是1年2万公里,而此时玻璃部位已出了保修期,需车主自己承担维修费。于是侯先生向消保委投诉,经调解,经销商表示,“不管是否出了保修期,我们和厂家都会免费帮侯先生解决玻璃升降的故障。”

专家点评

在侯先生的案例中,由于销售公司维修处经过4次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销售商应该联合厂家出面,共同彻底解决问题。其实,在第一次维修的时候就应该如第一个案例中的刘先生一样让销售商保证彻底维修好。如果第一次让销售商做出保证,可能就不会出现后来的纠纷。

律师观点

第二个案例中的侯先生与汽销公司构成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车窗玻璃问题,消费者在车窗玻璃的保质期内进行了多次修理,但是没有得到解决。车窗玻璃升降系统的问题不是因为消费者的人为因素造成,属于汽车质量问题。因此,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负责进行修理、更换。并且,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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